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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吉农企字[2008]167号
关于评选全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提高乡镇企业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乡镇企业中开展评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升全省乡镇企业的创新意识,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形成比较成熟的有推广价值的自主创新技术,为广大乡镇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原则
推荐的企业必须是具科技创新能力的乡镇企业。具体原则是: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评价;
(三)有利于新产品研发;
(四)有利于社会需要和市场需求;
(五)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推荐条件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率达20%以上,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在30%以上。
2、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意识,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3、企业具有较完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以及创新组织管理机构。
4、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创新激励机制。
5、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银行信用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评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县、市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 见附件1) 。
(三)市(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汇总后于7月底前推荐给省乡镇企业局。
(四)省乡镇企业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审核工作。
(五)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省农委授予“全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扶持与管理
(一)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倾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使这些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加快创新产品的进程。
(二)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内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跟踪考核,发现有质量管理不善、发生质量事故、用户反映大、消费者投诉多等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三)全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活动每年一次,有效期三年。
(四)在全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中,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并切实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科技创新是企业的生命,搞好乡镇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对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评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是引导乡镇企业走向大市场,提高乡镇企业科技水平,增强乡镇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性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我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
联系人:刘明扬 刘先哲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6322
附件:1、全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表
2、全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2008-4-29 9:39:29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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