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文件
吉乡创字[2008]5号
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做好2008年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工作,按照《全省开展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决定于2008年12月1日—8日对各参赛单位进行考核,现将《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申报和迎接检查工作。
吉林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 乡镇企业 创业杯 竞赛活动 通知
吉林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12日印发
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考核评比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做好2008年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工作,制定具体考核评比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置及考核时间
竞赛活动设“创业杯”奖和组织奖。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创业杯”奖参赛单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组织奖参赛单位。考核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8日。
二、考核方式
1、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11月25日前,将本县(市、区)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创业杯”奖申报表和组织奖申报表上报市(州)“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州)“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申报表进行初审,并对本地县(市、区)经初步考核后,推荐2个组织奖和2个“创业杯”奖备选县(市、区),排出先后顺序,并将县(市、区)、市(州)相关申报材料于11月28日前一并报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市(州)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以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抽调各市(州)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市(州)和相关县(市、区)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4、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竞赛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后,提出获奖市(州)和县(市、区)意见,报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标准
(一)“创业杯”奖考核内容及标准
1、市(州)、县(市、区)政府召开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本年度乡镇企业工作。(10分)
考核标准: 有会议通知正式文件和会议领导讲话材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项内容才能得分。
2、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2005〕26号)的精神,政府制定并出台本市(州)、县(市、区)发展乡镇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意见。(5分)。
考核标准: 有正式文件方可得分。
3、市(州)本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到位。(15分)。
县(市、区)、乡(镇)两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到位。(15分,其中每级7.5分)。
考核标准: 具有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证明人员配备齐全和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具有开户行和帐号。市(州)本级具有其中每一项得5分;县(市、区)本级具有其中每一项得2.5分,乡(镇)只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即得7.5分。
4、开展创名牌产品活动。(有活动方案10分,每创一个市级名牌加1分,省政府名牌加3分,国家级名牌加5分)。
考核标准:活动方案必须是正式文件才能得分,加分必须具有由各级政府颁发的相关名牌证书、文件或奖牌。
5、市(州)、县(市、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10分)。
考核标准:必须有由本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确认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6、认真做好农产品加工业依法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10分)
考核标准:县(市、区)由市(州)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市(州)为各县(市、区)评分需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市(州)由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
7、创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每增加一个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得5分,总计10分。
考核标准:以省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
8、市(州)、县(市、区)乡镇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平均增长幅度的得10分,高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的,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
考核标准:必须有由本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确认的证明。
9、市(州)、县(市、区)乡镇企业实缴税金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平均增长幅度得10分。高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的,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
考核标准:必须有由本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并确认的证明。
10、市(州)、县(市、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平均增长幅度得10分。高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全省平均增长幅度,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
考核标准:必须有由本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确认的证明。
(二)“组织奖”考核内容及标准
1、在发展乡镇企业工作中,积极主动向本市(州)、县(市、区)政府提出发展建议,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本年度乡镇企业工作。主动争取政府组织召开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的得10分;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得5分。
考核标准:有会议通知正式文件和会议领导讲话材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项内容才能得分。
2、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2005〕26号)的精神,制定并出台本市(州)、县(市、区)发展乡镇企业政策意见。由政府出台发展乡镇企业政策意见的得10分;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意见的得5分。
考核标准: 有正式文件方可得分。
3、认真参加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成立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形成完整的参赛方案。由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的得10分,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挂帅的得5分。
考核标准: 有完整的参赛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由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的须在正式文件中得以体现方可得分。
4、市(州)本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到位。(10分)。
县(市、区)、乡(镇)两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服务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到位。(10分,其中每级5分)。
考核标准: 具有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证明人员配备齐全和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具有开户行和帐号。市(州)本级具有其中每一项得2.5分;县(市、区)本级具有其中每一项得1.25分,乡(镇)只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即得5分。
5、组织实施创名牌产品活动。(有创名牌产品实施方案的得10分。每创一个市级名牌加1分,省级名牌加3分,国家级名牌加5分。)
考核标准:活动方案必须是正式文件方能得分,加分必须具有由各级政府颁发的相关名牌证书、文件或奖牌。
6、按时、保质做好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依法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搞好经济运行分析。市(州)、县(市、区)按时、保质做好月、季、年报的汇总上报工作,并按要求搞好经济运行分析的得10分。
考核标准:县(市、区)由市(州)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市(州)为各县(市、区)评分需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市(州)由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
7、认真做好省农委乡镇企业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总计10分。其中认真组织企业参加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省农委乡镇企业局安排的有关展洽对接活动,按照省里要求认真完成任务的得5分;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的得5分。(包括科技教育1分、产业指导1分、上报材料1分、参加会议2分)未完成的,每少完成一项减1分。
考核标准:县(市、区)由市(州)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市(州)由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
8、完成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任务。完成任务的得5分。按完成比例计分。
考核标准:县(市、区)由市(州)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市(州)由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评分。
9、市(州)、县(市、区)认真抓好乡镇企业宣传报道工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总计5分。
考核标准:必须具有完整的报道原件,市(州)、县(市、区)在本级各类媒体发表文章或者新闻报道每5篇得1分,在上一级各类媒体发表文章或者新闻报道每3篇得1分。(省级媒体包括吉林乡企)。
10、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大力抓好乡镇企业招商引资、招贤引智工作。市(州)为乡镇企业发展引进资金达到2亿元的得3分,每增加1亿元得1分,总计6分;县(市、区)为乡镇企业发展引进资金达到1亿元得3分,每增加5000万元得1分,总计10分。
考核标准:必须具有本级招商引资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确认的证明。
11、市(州)、县(市、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10分)。
考核标准:必须具有本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确认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四、组织领导
吉林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王守臣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李福升,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臧忠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副主任任克军担任,具体工作由省农委乡镇企业局负责。
五、考核要求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考核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评比。
2、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对县(市、区)在财务、统计数据方面每发现一处差错,扣减县(市、区)相应得分,并相应扣减所属市(州)得分。对存在虚报数据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竞赛资格。
3、各市(州)、县(市、区)在填报《申报表》时,数据要与当地统计部门和上报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农产品加工局)的年报数据相一致。申报表必须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
4、申报材料可用复印件,在实际考核中检查原件。
六、表彰奖励
由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竞赛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报省政府审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省里将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2008年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奖申报表
2、2008年全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组织奖申报表
吉林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